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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

文章作者:澳门金沙官网    时间:2019-06-13 21:3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分类发展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二)推进平稳分类过渡。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用地大、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确保平稳过渡。民办学校要分立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时要明确资产权属,具体分立和过渡办法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直接选择终止办学的,或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继续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办学的,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者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金额与该出资金额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并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合理回报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后的金额,具体补偿或奖励办法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自行申请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有序退出;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各地要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制定安置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行差别化扶持,精准落实激励政策

  (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如需要征用该地块,应给予适当补偿,如学校需继续办学,应依法依规重新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重新依法依规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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